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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黑中介经营涉外劳务被判刑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01-29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近日,没有经营涉外劳务的资质仍然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打工的程某,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31470元。

程某于2003年4月注册成立了海安县旺财经济信息部,经营范围为国内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服务。在经营期间,程某明知其信息服务部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资格,仍于2004年2月至4月非法接受他人的委托,在信息服务部门前张贴招工广告,招收赴蒙古国的建筑施工人员24名,并以“办证费和外出费用”的名义共收取人民币204200元。随后,程某安排赴蒙古国的建筑施工人员进行体检,初检费用由出国人员自行支付,复检费用由其支付2500元,办理相关保险手续花费5280元,并通过他人为出国劳务人员申办了护照花费24200元。程某将出国劳务人员送至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花去交通费11000元。因护照未能及时办妥而致出国劳务人员滞留二连浩特市花费5000元。此外,程某还交给他人108000元为24名劳务人员办理了B类签证(即商务签证),并安排他们在蒙古国非法打工。2004年4月底,在蒙古国非法务工的部分劳务人员被迫回国。案发前,程某赔偿经济损失16750元。在办理出国劳务过程中,程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04200元,违法所得为31470元。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和归口管理,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该类经营活动。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惩处,但其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且案发前已经向回国劳务人员退还了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人员表示不再追究其经济责任,降低了社会危害的程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退还违法所得。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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